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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贈稅試算

遺產稅試算

贈與稅試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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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
遺產總類

 

1.土地

 

土地面積

持    分

公告現值

土地總額

 

 

 

 

小計

 

2.地上物

 

 

地上物總額

 

 

 

 

 

小計

 

3.房屋

   

房屋評定現值

   

   

 

小計

 

4.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:

 
 

存款

 

債權

 

股票(份)獨資合夥出資

 

現金、黃金、珠寶、其他財產或權利

 

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

二、

免稅額( NT$7,790,000; 軍、警、公教執行職務死亡則為NT$15,580,000)

三、

扣除額合計

 

1.配偶( NT$4,450,000)

 

2.直系血親卑親屬(NT$450,000/人)

 

2-1.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(NT$450,000/年,人)(註一)

人*年

 

3.父母( NT$1,110,000/人)(上限為2人)

 

4.身心障礙( NT$5,570,000/人)

 

5.受扶養之兄弟姊妹、祖 父母( NT$450,000/人)

 

6.喪葬費

 

7.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

 

8.死亡前6~9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(註二)

 

9.死亡前未納之稅捐、罰鍰、罰金

 

10.死亡前未償債務

 

11.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

 

12.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

 

13.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(民#1030-1)

四、

扣抵稅額合計

 

1.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增稅

 

2.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

五、

遺產稅應納稅額

 

課稅遺產淨額

   
 

稅率

   
 

累進差額

   
註記 

 

(註一)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(自9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改為45萬元)。其有未滿 20歲者,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40萬元(自9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改為45萬元)。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,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。該局舉例說明如下:被繼承人某甲於95年間死亡,遺有3位子女,這3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,而由8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,則扣除額只能以原來3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計135萬元為限(每人45萬元×3人)。

 

(註二)

此扣除額按年遞減:死亡前六年扣除額為80%,前七年為60%,前八年為40%,前九年為20%。

 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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